目前線上:
2100
人,瀏覽人次:
95923454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被懲戒人受懲戒處分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並通知公 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