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代為申請者,應
附委託書及說明書。
前項受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者
,一年內不得再受委託辦理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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