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物賠償價格之決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法定標準
  可循,復不能獲致協議。又其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無
  從調查時,得以當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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