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投標人於規定限期內看貨完了後,依公告之押標金金額及限期,向當地
  聯勤財勤單位辦理繳納手續(收款單須註明標售單位,第X標,押標金
  ,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以超過底價之標價,填妥投標,加蓋印
  章,併同繳款收據第二聯,妥加密封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辦理標售工作
  之處理單位專設之郵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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