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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國防部、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 防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 不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 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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