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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療養人員健癒分配或退伍、因病停役、逃亡、死亡等情形者,由軍醫院 呈報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依權責核辦;其兵籍資料由軍醫院依部頒「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登註及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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