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
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
    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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