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 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 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