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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 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 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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