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賬
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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