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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公文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 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 件,先行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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