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
、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
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
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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