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載重噸位之核定,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重將空車過磅按實際重量登記。
二、載重
    (一)原廠車輛說明書上未列載重量,僅列總重量者,應將總重量減
          去空車重量後核定載重量。
    (二)無總重量而僅有載重量說明書者,按載重量噸位核定。
    (三)有總重量及載重量者,按實際車身重量增減,使與總重量相符
          。
三、總重參照原廠說明書載明之總重量核定。但經交通部另行核定者,依
    其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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