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在散裝貨物裝卸前共同擬定裝卸計畫送航政機
關。有修正時亦同。
船長和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應確保裝卸作業依計畫執行。
裝卸計畫應確保裝卸貨期間不超過船舶之容許應力和力矩,並應考慮裝卸
貨之速度、作業機具之數量及船上抽排壓載水之能力,決定裝卸貨物之順
序、數量及速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