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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罰則)
違反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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