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一條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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