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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為保證成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訂之規格,除 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訂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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