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保證成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訂之規格,除
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訂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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