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
、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
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
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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