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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