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
,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
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