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業務者,視同依本辦法取得許可,其有效期限不變,期滿前得依本辦 法規定申請展延。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本法第十條之一公告一般廢棄物之 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或第一類丁級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於有效期限屆滿 前其許可仍屬有效,並準用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但期滿不得申請展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