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
則進行分配。
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
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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