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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 則進行分配。 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 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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