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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同一客戶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收 付或結算交割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現金或未沖銷部位移轉。 但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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