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物,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由原管理機
關移交撥用機關接管。
前項核准撥用之市有房地,應由地政機關於核准後三十日內轉知該管轄地
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以副本抄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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