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及建築物,經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由原管理機 關移交撥用機關接管。 前項核准撥用之市有房地,應由地政機關於核准後三十日內轉知該管轄地 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以副本抄送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