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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 淨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深度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四十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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