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
淨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深度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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