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辦理殘廢軍人退伍安置及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善後處理業務,
  應與當地團管區切取聯繫,有關傷殘或死亡人數及死亡者之時間、部隊
  番號、駐地等有關軍事作戰資料,不得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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