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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