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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臨時人員年終考核,由其直接主管人員初評,服務單位複評,再經由縣長 核定後,送交各僱用單位作為續僱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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