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設村、里辦公處,置村、里長一人,由村、里之選舉人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而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 、鎮、縣轄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資格之公民遴選聘任之,其任期以本屆 任期為限。 村、里長受鄉、鎮、縣轄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