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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 補習班設立人得增加、退出或變更。但其退出或變更,一年內以辦理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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