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上市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
    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
    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
    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
    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
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
    、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
    億元之上市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公司,
    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最近會計
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
元替代之,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
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
〔立法理由〕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於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
動計畫亦適用以淨值為認定標準,爰修訂第五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