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均應通知被
    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例如:被害人受僱之
    事業單位位於臺北市,業務上需外勤出差至各縣市,倘於出差期間因
    執行職務遭受性騷擾,雇主於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
    理結果時,應通知臺北市政府;或被害人受僱之事業單位位於臺北市
    ,惟長期派駐於臺中市辦事處提供勞務,倘於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性騷
    擾,雇主於接獲申訴及調查認定屬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結果時,應通知
    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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