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紀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
      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如不符,有無編製銀行或公庫存款差
      額解釋表。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相符。
  五、各種簿表,是否齊全,相關紀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
  七、暫收款、收據貼印花及保管時間,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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