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安全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警衛機關或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照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不堪
      使用。
  四、消防及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定期實施。
  五、夜勤值班,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七、與當地有關安全防護機構,如警察機關及衛生單位等,有無經常保
      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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