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能產生所
需塑性變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考慮在地震時,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
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
二、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受撓柱、梁柱接頭、結構牆、橫膈板及
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
三、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
規範定之。
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四百零七條,爰刪除第一項本文「就地澆置」,並酌作文字
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