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 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 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 續為輔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