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
  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
  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
  續為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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