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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程 序,由會員大會決議停止,但須呈經實業部核准。 事業停止後,屬於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得以該公會執 行委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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