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得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程
序,由會員大會決議停止,但須呈經實業部核准。
事業停止後,屬於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得以該公會執
行委員充任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