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
  付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因苦者。
  二、徵用非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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