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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