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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罰則)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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