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受補單位繳回,憲警單位緝獲服裝報繳,或接收友軍無償撥交之服裝,
  除年度補給計畫規定者外,先由報繳(撥交)單位函請權責單位(陸軍
  為補給署、海、空軍、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為後勤署、處比照辦理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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