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學生入學考試,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舉
  行之。
  各校應於入學考試前擬定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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