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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高級中學學生入學考試,由各校組織招生委員會,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舉 行之。 各校應於入學考試前擬定招生名額連同招生簡章,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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