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方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左列
  各款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第三科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
      章。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
      圍內支付。
  三、事務、業務、維護、材料、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由會計室就各申請
      案,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核准後,由承辦單位
      依規定執行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臨時公差之短程車費,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不須
      事先奉准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奉准
      之出差請示單,預定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送秘書室第三科
      執行。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七、會計室根據各類帳冊記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室按月於規定期限以內,隨同會計報告送審
      計審核。
  九、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