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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為防止違規用電,得派員憑檢查證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 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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