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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