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商港區域內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得動員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
之指揮及處理。
商港區域內各公民營事業機構應配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
關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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