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所列有關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事項,在未設立使領館或駐外代
  表機構地區,得報請我駐當地或附近之代表機構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
  華僑團體辦理,或逕報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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