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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藥廠應制訂包括下列事項之成品倉儲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成品在准用前之隔離措施。 二、得以保證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與純度不受影響之適當溫度、濕度 與光線等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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