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藥廠應制訂包括下列事項之成品倉儲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成品在准用前之隔離措施。
二、得以保證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與純度不受影響之適當溫度、濕度
    與光線等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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