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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受託研究機構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執行試驗之藥品留存應依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樣 品於受託研究機構之留存應描述於標準作業程序中,並於試驗委託者與受 託研究機構之契約中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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