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畜牧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畜牧場歇業、停業或登記事項有變更,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
      之一規定申請。
  二、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申請
      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之檢查、作虛偽之陳述或拒絕提供、虛報、浮報乳品產銷資
      料。
  四、畜牧場或獸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
  五、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規定。
  六、違反依第十五條所定之設備標準。
  七、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評鑑。
  八、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繳交費用。
  九、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繳交產銷調節費用或違反第二項所定辦
      法之繳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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