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
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五款增列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應負指揮監督之管制責任,現行條
文第五款順移為第六款,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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