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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收益分配請求權之時效)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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