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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一條
期貨商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期貨商應立即於公告欄內 公告,其有重大影響期貨交易人權益時,應向本會申報並應及時通知期貨 交易人。 前項暫停交易屬國外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立即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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